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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设计时的自我保护

梦工场品牌策划设计:www.mgcsysj.com

2020-06-21 22: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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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设计要具有显著性
品牌的显著性也称为区别性或识别性,即能够起到区别不同厂家产品作用的特性。品 牌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就必须具备这一特性,这是因为缺乏显著性的品牌,在世界各国均 不能作为商标得到注册和保护。《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 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可口可乐品牌位居世界品牌 之首,除了其产品本身爽口而富有个性的味道、稳定的质量和高强度的品牌宣传推广策略 外,还与可口可乐简洁、醒目、朗朗上口的品牌设计密不可分。
一般来说,品牌名称按其显著性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四类:①臆造性品牌名称,如 “Kodak”(柯达)、“Xerox”(施乐),这种由臆造词汇构成的品牌名称具有独创性,因此 在商品和服务上都具有显著性。②任意性品牌名称,如“Apple”(苹果),这种品牌名称 作为电脑或服装的品牌标记,能起到区别的作用,但是苹果作为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缺乏 显著性。③暗示性品牌名称,如“Ivory”(象牙)被用在香皂上、“Microsoft”(微软)被 用在计算机上,能够让人联想起香皂和计算机的某种特性,显示出香皂和计算机的特点。 ④描述性品牌名称,如用于计算机键盘的“104”,由于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务特点,因而不 具备显著性。描述性品牌名称虽然能一语道破产品的某一特性,但在许多国家是不允许注 册的。不过,在英、美等国,商标法允许注册描述性品牌名称,但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产品 确实具有该种特色。
从受法律保护的程度和范围来讲,臆造性品牌名称的显著性最强,任意性和暗示性品 牌名称的显著性次之,描述性品牌名称的显著性最差。一
根据品牌显著性的基本要求,商标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商标受理机关不予注 册:①过于简单的文字或图形。品牌作为表示商品出处的标记,应当具备一定的内容和表 现形式,才能给人以感观印象,达到传达信息的目的,发挥识别作用。过于简单的文字图 形难以给人留下明确的感观印象,故无法起到标识和识别作用。②过于复杂的文字、图 形。品牌是传递商品出处的信息符号,其文字和图形必须简明醒目,主题显著,过于复杂 的文字图形不便于识别和称谓,在众多品牌中难以给消费者留下明确的印象,且易与商品 包装上的其他文字装潢混淆,故不具备标识的识别作用。③品牌的各组成部分不能构成一 个整体的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组合。品牌作为一种识别标志,应具有整体性,并能 够与商品上的其他文字、装潢相区别。因此,作为同一品牌的文字、图形,其表现形式应 相互呼应,表现的内容也应相辅相成。④本商品或本行业常用的词语或图形。品牌是区别 商品出处的标记,其存在的意义在于专用,因此,作为品牌的文字、图形应符合专有、专 用的要求。品牌不仅应与通用标志相区别,还应与本商品或本行业的常用词语、图形相区 别。在构成品牌的文字图形中,常用词语、图形所占比例越大,其品牌的显著性越弱,品 牌显著部分为常用词语、图形的,则不具备品牌的显著性。⑤缺乏独特部分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中表示企业地址、经营项目和经营性质等内容的文字,属于本行业通用文字,不 符合品牌的专用要求.故单独以这类文字构成的企业品牌,不具有品牌的显著性。
以皇子食品厂向商标局申请在第3()类食品上注册“皇子食品系列”商标为例,该商
标是一个图形与文字组合的标识,其文字名称是"皇子食品系列”及拼音“HUANG ZI SHI PIN XI LIE",图形为一个皇子形象。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品牌中“食品系列”及拼 音属于食品行业常用术语,不能独家专用。据此.商标局退回该“皇子食品系列”商标注 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在申请的商标图样中去掉“食品系列”和 *'SHI PIN XI LIE"。
(2)名称设计要具有独创性
要提高品牌名称的新颖性,品牌名称就必须独创,因为独创性是独特性的根基,独 特性强的品牌设计比没有独特性或独特性一般的品牌更易于适应法律要求,从而更好地 受到法律保护。例如,SON Y品牌别具匠心的设计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SON Y的 独特性设计不仅迅速获得了消费者的认可与接受,而且还因其“没有任何含义”的独特 性在受到侵权时能较好地保护自己。在SONY这个富有创新意识的品牌借助“索尼小男 孩”的广告大力宣传、家喻户晓时,市场出现了一个“索尼”巧克力品牌,并且还模仿 “索尼小男孩”推出了 “巧克力男孩”、日本法院根据《不公平竞争法》对SONY实施品 牌保护。在这一案例中,索尼的胜诉与品牌名称的独创性及无任何含义密切相关。国内 的容声、海尔品牌也属于此类,它们在任何语言中都没有实际意义,而且是世界上独一 无二的。
在品牌设计中,除了考虑品牌独特性要求以外,还要注意避免使用有关国家禁用的文 字与图形,避免在品牌中出现行业术语.品牌文字书写也要合乎规范。我国《商标法》第 十条、第十一条对商标文字、图形的禁用提出了严格的标准。对于品牌禁用文字、图形, 各国商标法规均有相应的规定,且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但由于各国文化习俗和经济发展状 况存在差别,因此对于品牌禁用文字、图形的法律规定和审査标准不尽相同。
设计过程中的品牌保护需要重视运用防伪技术(如激光全息图像防伪、荧光磷光防 伪、金属隐形防伪、特种制样印刷防伪等)。从现实情况看,商标及包装的技术含量过 低,伪造者可以轻而易举地进行仿制,是造成品牌利益受损的重要原因。近年来,现代高 科技防伪技术已在市场上被广泛应用,并成为保护品牌的主要手段之一。尽管这些方法治 标不治本,但对于保护品牌和消费者权益是有一定效果的。实践证明,合理运用防伪技术 是实施品牌自我保护的有效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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