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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23:51:17
“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中国商标领域约定俗成的用以同英文“well-known mark” 一词相对应的概念。1925年,《巴黎公约》在其修订版本中加入第六条第二款,从 而正式引入“驰名商标”概念。其目的在于,当商标法规定的保护制度无法合理保护某一 商标时,运用驰名商标保护方法对其实施保护,以便使商标权人得到超越其依据商标法取 得的权利,阻止其他人以商标法允许的方式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为了使这种已经超越一般商标法原则的保护不至被滥用,法律对其做岀了严格限定, 只有当某一商标在市场上已经具有一定的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在见到 此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品本身给予特别关注即可做出购买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 作用已经超出其最初使用并取得商标权的商品时,即使另一商品生产者将其使用于完全不 同的商标权人生产的商品上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其在其他方面与生产者 的关系产生误认或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 的权利。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驰名商标是指 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 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在我国,想要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必须事先报送商 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才能获得高于其他商标的法律保护水 平。凡事先未获得这种认定者.不论其本身的市场信誉如何,也不管被指控是以何种方式 使用相关商标的,更不管此种使用是否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均只能以普通商标权 加以保护。因此,作为一种特别保护,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以商标权人的请求为必要前提 的。对企业来说,应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适时向商标管理机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要求得 到特别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国际惯例在这一点上有所不同,国际社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更倾向于驰名商标遭受侵权后,由主管机关依据相关条款加以纠正,是一种事后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