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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23:50:34
1.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随着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呼声日益增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保护工业产权 协会认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当进一步扩展。
目前,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司法实践中,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 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将保护范圈扩展到相关产品。相关产品的内涵主要包括:商品属于同一类或者 具有同样的描述特征;商品具有相同的自然特征或在形式、组成、结构、质量方面有同样 的本质特征;商品的使用价值相同;商品的销售地点相似。
第二,将保护范围扩展到有产销关系的商品上。有产销关系的商品是相关商品的进一 步延伸和精确化。因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不相竞争的行业同时使用,容易使人认为原商 标所有人已扩展业务,或者使人认为后继商标所有人与原商标所有人有某种产销关系,这 便不可避免地分散和弱化了原有商标的声誉和形象。
第三,反淡化保护。这是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保护驰名商标的做法。反淡化保护的 实质是对那些驰名商标在非相同、非近似的商品上实行保护。如不得将“全聚德”商标用 于体育器材,或将“可口可乐”商标用于口红、服装等商品。
第四,对超级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的决议中规定,对于超级 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应扩展到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理论上称为绝对保护。不过,这种超 级驰名商标数量极少,在全世界范围内仅有20-30个,且这种商标必须具有独创性-
为了制止他人对驰名商标的非法侵害,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比对普通商标的保护力 度要大得多。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 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近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 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由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 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第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近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商品与 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损害的,驰名商标注 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第三,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 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 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